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21,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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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涂翠芬


被 告 陳阮春鶯
陳活源

陳枝旺
陳泗川
涂景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陳阮春鶯、陳活源、陳枝旺、陳泗川返還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請求被告涂景程返還同段885地號土地,合計面積約94.58平方公尺。
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8,100元,有土地謄本可證。
依此計算土地之價額為766,098元(8,10094.5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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