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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告林庭羽
訴訟代理人林殷竹律師
被告李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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