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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光勝行即柯麗娟
被 告 雅銘能源科技企業社即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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