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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告何云杏
被告江淑瑗
王玟霖
王振人
王建縉
王建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淑瑗、王玟霖、王振人、王建縉、王建耀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211元【註: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372.56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541元/平方公尺。原告的持分為10分之1,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0,211元(計算式:8,372.56㎡×1,541元×1/10=1,290,2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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