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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顏文娟
被 告 雷鄧玉
沈泰豐
雷啓冬
沈俊良
雷元亨
雷麗香
雷瑞祥
雷瑞朗
雷家榛
雷豐榮
黃雷美惠
雷美雲
雷秋鸞
雷麗琴
梁棋炫即梁善傑
梁家宥
雷玉順
蔡雷素藝
雷美菊
雷彣祺
雷麗滿
雷麗碧
雷坤霖
雷坤原
雷淑芬
雷月里
雷麗敏
雷麗嬌
雷富美
雷淙淋
賴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80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90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地號,該土地之面積為1685.5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0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83/1931,以上有土地謄本證。
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289,801元(4,000×1685.56×83÷1931)。
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289,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3,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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