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383,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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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俊隆


被告施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詳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724,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劉哲瑋
附表:
項目
期日
年利率
金額
本金
535,395元
利息
98.09.30 至
113.7.16
2%

158,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違約金
98.10.31 至99.04.30
0.2%
5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違約金
99.05.01
 至
113.7.16
0.4%
30,4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724,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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