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388,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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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陳沛霈

被 告 蔡維騰

林紫彤即林綵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64,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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