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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告李宗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劉顯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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