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418,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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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告劉淑惠
被告蔡素珠
謝正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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