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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賴金水
被 告 連文健
連黃秀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與被告二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由原告購買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等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約定買賣價金共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爰請求被告二人履行契約,並聲明:被告應於原告給付930萬元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
依原告前揭聲明及主張之事實,原告係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二人履行辦理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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