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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何柏椅
被 告 何銘皇(何瓊林之繼承人)
何銘德(何瓊林之繼承人)
何銘森(何瓊林之繼承人)
何素貞(何瓊林之繼承人)
簡何玉蟾(何瓊林之繼承人)
何玉燕(何瓊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何瓊林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值為斷。
又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萬2,750元(計算式:1,000×1,782×1/8=22萬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第一頁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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