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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張秀月
被 告 羅水清
廖勝龍
廖坤龍
鄒秋香
蘇文龍
李文錦
蘇綉珠
劉樹政
劉振榮
郭寶
吳劉秀採
劉秀淑
李吳秀麗
李愛慈
李愛華
李愛蘭
張秀勤
廖培鈞
廖漢其
廖富裕
蘇信陽
蘇曉萍
蘇曉惠
郭文彬
郭惠文
陳威成
陳政裕
陳芮葶
李東洋
李東欣
李青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債務人即被告廖漢其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1,020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廖漢其之應繼分比例為14分之1),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500元(計算式:1,020×350×1/14=25,5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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