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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再審 原告 陳戊興
再審 被告 林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7,250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68,4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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