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84,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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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北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阿隨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虹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兆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0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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