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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陳雪花
被 告 許洋頊律師即陳東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依原告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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