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215,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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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告鄭建忠
訴訟代理人林芳榮律師
被告陳崑煌即陳林投(兼邱竹之繼承人)


翁順意(即邱竹之繼承人)


翁素華(即邱竹之繼承人)

陳杏佳(即邱竹之繼承人)

陳幸華(即邱竹之繼承人)


陳吉隆(即邱竹之繼承人)

陳亦宗(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許粉(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得晉(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致文(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耀正(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陳阿粉(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雅屏(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佳貞(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佩瑜(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士豪(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惠敏(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惠鈴(即邱竹之繼承人)

邱茂生(即邱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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