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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蘇沛昀
被上訴人即
原告吳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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