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273,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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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戴瑞河
被 告 戴如蓮
戴瑞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70元,原告尚應補繳5,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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