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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7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翁章梁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45分許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45分許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本件為不當管教個案,於民國111年8月20日起緊急安置,現為第8次聲請延長安置。經評估相對人家庭親屬支持系統較薄弱,其父親及繼母親職功能尚有提升之必要,且相對人父親未能意識到不當管教對相對人造成之傷害。其等經濟能力不佳,又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相對人也無返家意願。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對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有何回覆。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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