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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與法律規定相符。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B親職能力不足,無法提供相對人保護及照顧,相對人年僅11歲,心智未成熟且未有自我保護能力,又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評估相對人現不適宜返家且需穩定學習環境協助其完成學業。
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
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妥適之生活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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