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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
於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下合稱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稱母親)聚焦處理自身事務,雖經鼓勵仍未有主動申請會面交往,僅藉由邀請參與受安置人C0000000-0之畢業典禮方才出席,觀察受安置人C0000000-0與家中另名手足互動較多,而母親雖對口頭表達期待接返受安置人,但目前工作中斷致無經濟來源,甚至仰賴受安置人胞兄C0000000-B補貼生活費用;
又觀察受安置人透過主管機關提供穩定生活,目前在生理、情緒各方面均穩定,考量受安置人C0000000-0即將就讀高中,後續朝協助其完成學校住宿申請及打工安排後,以評估結束安置返家,而受安置人C0000000-0於限制手機使用後,亦可透過引導參與活動及培養興趣,受安置人雖不願離家生活,但經社工告知基於保護其等人身安全後,受安置人均能理解與配合;
再者,受安置人在寄養家庭之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並持續追蹤其等體況及發展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促進寄養父母持續給予正向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並引導其等有正確的認知學習與發展,建議考量其等原生家庭未提供受安置人適當之照顧事實,將配合處遇,協助其等就學、住宿相關程序及繼續提供安置服務與輔導;
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
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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