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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因毒品案件經警方羈押移送,且需入監服刑,其雖將相對人C0000000委託友人照顧,但友人年邁向社工求助後協助安置。
相對人為單親,無其他親屬替代資源,又無其他適當之人可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及照顧,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繼續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
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繼續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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