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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已於民國112年8月7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8月7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亞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12年8月5日 1,213,637元 DS0000000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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