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除,12,20240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簡麗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簡玲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112年7月7日 500,000元 AZ0000000 簡麗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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