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楊朝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張信洲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 113年2月15日 64,000元 FA0000000 受款人:楊朝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