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康椅珍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雋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被 告 乙○○
四號
庚○○ 住嘉義市
甲○○
八巷一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 告 己○○ 住嘉義縣
號之一
丙○○ 住台北縣泰山鄉○○村○鄰○○路○段
三五二
戊○○原名翁啟燦
住台北市○○區○○街一三一巷二三號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鄰○○○路
一段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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