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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O六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就塗銷抵押權之訴訟標的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該項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七百六十萬元元,折合銀圓二百五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二萬五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臺幣七萬零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簡源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B 書記官 陳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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