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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盈億建設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淑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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