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婚,349,2001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六十一年十二月七日結婚,初尚和睦,育有子女三人陳譽仁、陳盈均、陳威岐(均已成年),詎被告竟自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無故離家出走,不負擔家計,顯有拒絕同居之離棄惡意存在,乃不得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提起本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證,並聲請訊問證人陳譽仁、陳盈均、陳威岐。

乙、被告方面:否認原告之主張,並聲稱伊沒有不回家,如果做生意太晚,就會回父親家住,因為伊身體不舒服,只有最近三年沒回家,也沒給原告生活費,同意和原告離婚等語。

理 由

一、兩造間有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可證。

二、原告主張被告無故離家出走,不負擔家計之事實,經證人陳譽仁(即兩造所生之長子)證稱:「父親在八十五年後,幾乎沒有回來,只有過年我會去載他回來。

」「父親大概從二、三年前就沒有付我們和母親生活費,因為我們都已成年,而且他賣水果,身體不好」等語。

復有證人陳威岐(即兩造所生次子)證稱:「父親大約自八十七年起就沒和母親住在一起,他們為什麼沒住在一起我不知道,父親現住下寮,母親有無同意他搬去住那邊我不知道,父親搬出去之後只有過年時候我哥哥去載他回來」「我們小時候父親有給我們生活費,現在長大自己會賺錢就沒給我們生活費,他有沒有給母親生活費我不知道」等語(均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九日準備程序筆錄);

而被告亦自承已有三年沒回家,也沒給原告生活費,同意和原告離婚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九日準備程序筆錄),據此,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離家出走,僅在過年時節返家稍做停留,又未舉證證明有何確實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亦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洪嘉蘭
~B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楊國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