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甲○○、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所示。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年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依所示,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吳昀儒
又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 書記官 楊國色
~F0
~T40
┌─────────────────────────────────────────┐
│附表一:計算書 │
├───┬─────────┬───────────┬──────────┬────┤
│編號 │項 目 │ 金 額( 新 台 幣 )│日 期 │預 納 人│
├───┼─────────┼───────────┼──────────┼────┤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二千五百零一元 │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甲○○等│
├───┼─────────┼───────────┼──────────┼────┤
│ 二 │第一審裁判費(補) │一萬零一百零一元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甲○○等│
├───┼─────────┼───────────┼──────────┼────┤
│ 三 │第一審裁判費(補) │四十五元 │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甲○○等│
├───┼─────────┼───────────┼──────────┼────┤
│ 四 │送達郵票費 │九百七十五元 │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甲○○等│
├───┼─────────┼───────────┼──────────┼────┤
│ 五 │送達郵票費 │一千三百六十元(其中一│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甲○○等│
│ │ │千二百二十六元併入二審│ │ │
│ │ │應扣除) │ │ │
├───┼─────────┼───────────┼──────────┼────┤
│ 六 │地政勘測費 │八千元 │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甲○○等│
├───┼─────────┼───────────┼──────────┼────┤
│ 七 │出差旅費 │八百元 │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甲○○等│
├───┴─────────┴───────────┴──────────┴────┤
│ 合計為:新台幣三萬二千五百五十六元 │
├───┬─────────┬───────────┬──────────┬────┤
│ 八 │第二審裁判費用 │一萬三千二百八十四元 │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丙○○ │
├───┼─────────┼───────────┼──────────┼────┤
│ 九 │郵票費 │五百八十五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丙○○ │
│ │ │ │日 │ │
├───┼─────────┼───────────┼──────────┼────┤
│ 十 │郵票費 │一千二百二十六元(一審│ │甲○○等│
│ │ │併入) │ │ │
├───┼─────────┼───────────┼──────────┼────┤
│ 十一 │本件程序費用 │三百四十元 │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丙○○ │
├───┴─────────┴───────────┴──────────┴────┤
│ 合計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五元 │
└─────────────────────────────────────────┘
┌──────────────────────────────────────────────┐
│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 │
├──┬─────┬─────────┬─────────────┬─────────────┤
│編號│姓 名│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負擔金額( 新 台 幣 ) │備 註 │
├──┼─────┼─────────┼─────────────┼─────────────┤
│ 一 │丙○○ │ │零元 │已繳納一萬四千二百零九元 │
│ │ │ │ │尚可取回一萬四千二百零九元│
├──┼─────┼─────────┼─────────────┼─────────────┤
│ 二 │甲○○ │一審負擔百分之四十│二萬八千四百五十八元 │ │
│ │乙○○ │二審訴訟費用全部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