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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朱欽人
訴訟代理人 湯明聖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事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吳昀儒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 書 記 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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