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0,親,40,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親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民國九
丙○○民國九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丁○○、丙○○非被告乙○○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本係夫妻,嗣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經判決離婚,原告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生下雙胞胎二女即被告丁○○、丙○○,惟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即入監服刑,是被告丁○○、丙○○顯非自被告受胎所生,為此依法訴請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二件。

乙、被告方面: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丁○○、丙○○確非被告乙○○所生之女。

丙、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前科資料。

理 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二件為證;又被告乙○○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即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迄未假釋乙情,亦經本院調取被告前科資料查明無訛,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與被告乙○○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始經判決離婚,則原告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所生被告丁○○、丙○○二人,其受胎期間應在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丁○○、丙○○為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女,然原告受胎懷有被告丁○○、丙○○時,既未與被告乙○○同居,即非自其受胎,是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丁○○、丙○○非被告乙○○之婚生女,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B 書記官 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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