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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智字第3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4,520元,應徵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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