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利益關於本訴部分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98,01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0,560元,關於反訴部分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6,76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497元,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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