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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
乙○○
原告與被告嘉義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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