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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二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核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蕭琪男
~F0
~T40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萬零八百四十九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六百七十一元 實收一千零八十二元(含支
付命令程序所支付一百八十
五元),退郵四百十一元
合計 三萬一千五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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