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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乙○○
丁○○
戊○○
兼上3人共
同送達代收
人 丙○○
被 上訴 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7月20日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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