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00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