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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移轉返還信託登記土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59,000元,應徵裁判費187,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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