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4,重訴,10,2006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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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返還信託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9月5日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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