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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新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A室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11樓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伍邱美鶯於民國92年7月2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7,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1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伍邱美鶯於民國88年4月20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丙○○、己○○、林漢東、陳漢卿、乙○○、庚○○、辛○○,亦經登記完畢。
又林漢東於民國92年4月24日死亡,由丁○○繼承該抵押物所有權。
三、查第三人伍邱美鶯邀同相對人伍文清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6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伍邱美鶯自民國88年2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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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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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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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西門 │八 │4 │建│ │23 │05.00 │10000分之41 │丙○○10000 │
│ │ │ │ │ │ │ │ │ │ │ │分之1.23、廖│
│ │ │ │ │ │ │ │ │ │ │ │治德10000分 │
│ │ │ │ │ │ │ │ │ │ │ │之9.84、陳漢│
│ │ │ │ │ │ │ │ │ │ │ │卿10000分之 │
│ │ │ │ │ │ │ │ │ │ │ │4.92、乙○○│
│ │ │ │ │ │ │ │ │ │ │ │10000分之3.2│
│ │ │ │ │ │ │ │ │ │ │ │8、丁○○100│
│ │ │ │ │ │ │ │ │ │ │ │0 0分之9.43 │
│ │ │ │ │ │ │ │ │ │ │ │、庚○○1000│
│ │ │ │ │ │ │ │ │ │ │ │0分之5.535、│
│ │ │ │ │ │ │ │ │ │ │ │辛○○10000 │
│ │ │ │ │ │ │ │ │ │ │ │分之6.765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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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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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1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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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46│嘉義市○○路│西門段八│鋼筋混凝│48.5│ │ │ │ │ │ │48│ │ │平│全部 │共用部│
│ │ │619之5號 │小段4地 │土造商業│1 │ │ │ │ │ │ │.5│ │ │方│ │分:西 │
│ │ │ │號 │用14層 │ │ │ │ │ │ │ │1 │ │ │公│ │門段八│
│ │ │ │ │ │ │ │ │ │ │ │ │ │ │ │尺│ │小段18│
│ │ │ │ │ │ │ │ │ │ │ │ │ │ │ │ │ │41建號│
│ │ │ │ │ │ │ │ │ │ │ │ │ │ │ │ │ │面積90│
│ │ │ │ │ │ │ │ │ │ │ │ │ │ │ │ │ │1.04平│
│ │ │ │ │ │ │ │ │ │ │ │ │ │ │ │ │ │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 │權利範│
│ │ │ │ │ │ │ │ │ │ │ │ │ │ │ │ │ │圍1000│
│ │ │ │ │ │ │ │ │ │ │ │ │ │ │ │ │ │0分之6│
│ │ │ │ │ │ │ │ │ │ │ │ │ │ │ │ │ │04西門│
│ │ │ │ │ │ │ │ │ │ │ │ │ │ │ │ │ │段八小│
│ │ │ │ │ │ │ │ │ │ │ │ │ │ │ │ │ │段1846│
│ │ │ │ │ │ │ │ │ │ │ │ │ │ │ │ │ │建號面│
│ │ │ │ │ │ │ │ │ │ │ │ │ │ │ │ │ │積538.│
│ │ │ │ │ │ │ │ │ │ │ │ │ │ │ │ │ │03平方│
│ │ │ │ │ │ │ │ │ │ │ │ │ │ │ │ │ │公尺權│
│ │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 │ │ │ │ │ │ │ │分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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