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91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4年4月3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
│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46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竹崎鄉 │鹿滿 │ │838 │田│ │14 │95.75 │2分之1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