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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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