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簡上,2,2006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丙○○
丁○○
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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