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5,聲,425,2006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存度字第一一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2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1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返還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以上為正本)、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為影本)等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2款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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