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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 務人 號
相 對 人 乙○○
即債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執全字第144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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