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宇即陳茂源、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