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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674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 元,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4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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