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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榮燦、黃振雄、乙○○、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832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9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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