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公告土地現值:5×116,830+46×116,830+160 ×70,077+135×58,622)+(房屋課稅現值:703,100)〉×(應有部分:1/3)四捨五入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